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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治(1998)6号 1998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为铁路走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及基层站段路风建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实施监察监督。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路风建设机构指导。
  第三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问题的投诉,主持查处或委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四)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 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票据,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货列车、车站、货场(包括机车、邮政车和各种专用车辆)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路风办制发,发至路局、分局路风专职干部。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专职路风干部如需使用路风监察证,由铁路局路风建设机构制发。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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