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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35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加强中央党政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控制和节约经费开支,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应在收到文件一个月内,对现有用公款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进行清理登记,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在纪检、星空部门的监督下处理,并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分别报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加强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控制和节约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无线移动电话按以下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人员编制在100人以内的,原则上不超过5台;
  人员编制在101人至3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9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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