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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节 职权

  第七条 稽查人员凭稽查证行使以下职权:
  1.稽查站段和客货列车(包括机车、邮政车及各种专用车辆)有关运输收入的工作;查验旅客乘车票证及路内职工乘车证。在本局管内稽查外局列车时,如有必要可随被查列车跨局执行任务。
  2.有权查处站、车涉及运输收入的各种违章违纪问题。
  3.有权调阅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帐表、凭证、文件、资料;有权要求被查单位介绍情况、接受检查。对于能够证明违纪事实的资料有权暂予扣留或封存。
  4.对稽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在稽查现场有权予以制止;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稽查工作记录,责成被查单位限期处理,必要时可拍发铁路电报向上级机关报告;对违章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须按稽查提出的建议限期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稽查人员的派出单位。
  5.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乘车时,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的限制出入车站有关处所、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均不受限制,在乘务员公寓、铁路招待所食宿。

第四节 纪律和责任

  第八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铁路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负行政、经济责任,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发现贪污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或收入事故,不揭露、不报告、有意包庇的;
  2.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
  3.在稽查工作记录或报告中,有意隐瞒、伪造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执行领导批准的稽查工作计划,擅自变更计划、效能或简化检查程序的《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事后应当说明》;
  5.在检查、指导工作中,对现行的规章制度作出错误解释,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五节 回避

  第九条 在稽查工作实施前或进行中,稽查人员与已经初步判明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有举报的稽查对象有下列关系的,稽查的派出单位一般应要求其回避:
  1.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查处关系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稽查人员本人要申请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是否回避由稽查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在决定未作出以前,不得停止稽查工作的进行。

第六节 稽查证、稽查臂章

  第十条 稽查证和稽查臂章是稽查人员执行任务的凭证和标志。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向被查单位人员出示稽查证;在查验旅客车票时,还应按规定着装,配带稽查臂章。

第三章 稽查工作的计划和组织

第一节 稽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收入管理部门于年末编制下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季末根据年度计划编制下季度稽查工作计划,月末根据季度工作计划编制下月份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稽查对象、稽查方式、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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