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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铁财〔1998〕22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另发单行本),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983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财〔1983〕1312号)届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稽查人员
  第一节 任职的条件
  第二节 职责
  第三节 职权
  第四节 纪律和责任
  第五节 回避
  第六节 稽查证、稽查臂章
  第三章 稽查工作的计划和组织
  第一节 稽查工作计划
  第二节 稽查工作的组织
  第四章 稽查工作的实施
  第一节 稽查车站
  第二节 稽查列车
  第三节 货物列车的检查
  第五章 稽查工作终结和处理
  第一节 稽查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二节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有关铁路客货运输收入的规章、制度及运价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根据《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运输收入稽查是铁路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依照法规授予的职权,对从事客货运输的单位运输收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铁路运输收入稽查的基本任务是:对运输收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查处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和不正当收费行为,维护铁路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铁路运输进款的正确核收和按规定解缴。
  稽查工作应当贯彻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局、分局的收入管理部门,按各自的管辖范围依照本规则组织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能。
  收入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联合稽查。

第二章 稽查人员

第一节 任职的条件

  第五条 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三年以上运输收入工作实践,并在分局以上收入管理部门从事二年以上专业管理工作的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深入站、车进行稽查工作。
  2.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勇于查处一切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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