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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部属普通高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部属普通高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 司发通〔1998〕049号)


部属各普通高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落实高校以教学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更好地推动教学改革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精神,制定了《司法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决定在部属普通高校中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校在认真学习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组织好本校的评审、申报工作。
  二、对于1997年参加并获得省(市)教委奖励的成果,此次也一并申报,但需注明原获奖等级内容。
  三、各校须在1998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成果的材料寄部教育司,逾期概不受理。

附件一:  司法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精神,结合我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范围和重点

  第二条 司法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是:1996年以来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专科)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三条 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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