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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法律意见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新业务活动的审查。审查新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经过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批准,对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分析,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纠纷、争议的审查。
  (一)对拟诉讼的纠纷和农业银行作为被告的纠纷以及在诉讼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从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诉与不诉、应采取的处理措施、诉讼方案选择、纠纷结果预测以及诉讼效益等方面的分析意见。
  (二)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反映出的农业银行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法律意见。
  (三)对农业银行败诉的案件,特别是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案件,依据法院败诉裁判,对因农业银行内部人员违法、违规、越权造成败诉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涉及有关责任人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劳资、行政等纠纷争议的审查,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各级行业务经办部门认定所办理业务需由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在法规部门领取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法律意见书送审表》,经该业务部门主管行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送审的法律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一并送交本行法规部门。
  第十三条 法规部门在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法律意见书送审表》后应检查送审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详、情况不清的,应要求补充材料,或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法规部门自接到送审部门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特殊时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经主管行长签字后交送审部门。
  第十六条 送审部门应将《中国农业银行法律意见书》、《中国农业银行法律意见书送审表》、法律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法规部门对于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送审时间、单位、法律意见书类别、序号及主要材料名称、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间以及出具人姓名等登记入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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