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法律意见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银行重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通则,防范金融法律风险,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意见书是农业银行各级法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就本行重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为行长决策提供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法律意见书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性;
(二)维护农业银行权益;
(三)独立审查。
第四条 法律意见书只对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的依法合规性问题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各级农业银行重大业务活动。包括信贷、财务、资金计划、劳资以及涉外业务等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经营活动。
重大业务的标准界定由各级行根据授权范围、权限、业务规模、法律风险以及法规机构和人员素质等因素具体确定,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条 新业务活动。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新多事产品开发应用等问题涉及农业银行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活动。
第七条 各级农业银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纠纷、争议。包括金融业务、劳资纠纷及行政争议。
第八条 各级农业银行在业务经营活动(含境外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对外产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内容
第九条 重大业务活动的审查。对农业银行重大业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常规业务审查以总行统一合同文本空白部分的填充内容正确、完备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