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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 根据1998年2月9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循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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