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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国家体委关于印发
 《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体计财产字(1998)072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扩大体育资金的来源和渠道,进一步发挥体育基金会的作用,促进各项体育基金正常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的各专项体育基金:
  (一)按体育项目设立专项体育基金或几个不同体育项目设立一个综合性的专项体育基金;
  (二)按不同用途设立专项体育基金;
  (三)设立个人或单位冠名体育基金;
  (四)其他体育基金。
  第三条 国家体委体育基金筹集中心在国家体育直接领导下,依法对各类专项体育基金的设立、撤消、使用及规模、形式等进行宏观管理,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在与对专项体育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专项体育基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坚持“宏观管好,微观搞活,集中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做好权责分明,管理严密,运行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专项体育基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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