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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来华定居工作的国外知名、又为我国四化建设急需的高级专家和学者,其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体数额,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与有关部门商定。   (五)在经济特区工作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生活待遇,可参照附表的临时工资标准,由工作单位提出数额,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批准执行。
  (六)聘请专家工作数年后,本人申请转为定居的,其工资参照附表的标准评定,并发给相应的生活津贴。对水平很高,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学者,其待遇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体数额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与有关部门商定。
  (七)本规定下达前已评定工资级别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不再重新评定,只补足生活津贴的差额。
  (八)对国外有供养关系(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最高可支付工资(或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总额50%的外汇。所需外汇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编报非贸易外汇预算解决。

  六、来华的旅费和其他补助费
  (一)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来华途中的旅费,先由本人垫付,报到后折算人民币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报销。如本人垫付困难,可由我驻外使领馆借支。
  (二)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按户发给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发至工作单位,由单位为专家配备必要的安家生活用品。购置物品时,应尽可能征求专家本人的意见。专家在国内工作调动时,原单位要将为专家购置的生活用品或安家补助费转交给新单位。
  安家补助费的标准:
  大学毕业后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未满五年的,一千五百元人民币;
  取得硕士学位的(包括大学毕业后,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二千元人民币;
  取得博士学位的(包括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二千五百元人民币;
  在国外取得大学教授或相应职称并连续任职五年以上的,三千元人民币。
  (三)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每人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与生活津贴总额的交际、接待补助费。此项费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列入经费预算支付。
  (四)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生活有困难或遇有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七、探亲假和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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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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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41121
2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19920211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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