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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工作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情况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工作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情况的函
 (1991年4月8日 劳办厅函字(1991)11号)


国办秘书四局:
  在劳动工作方面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后,各民族自治和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少数民族子女就业和招工方面优惠实行了(1)降低招工录取分数线;(2)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3)有自然减员指标时,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
  二、在汉族人数居多的单位应设立回民(包括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灶,无条件设立回民灶的,可给予回民伙食补贴。
  三、考虑到民族自治地区的一些特殊情况和他们的要求,我部在劳动工资计划上一直酌情给予必要的灵活政策。例如为了稳定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电影放映员队伍,应西藏自治区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要求,去年12月份及时给西藏自治区追加了700个劳动指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盟的报告,经阮部长批准进行劳动工资计划体制改革,实行指导性计划,目前正在进行这项工作。
  四、在技工培训方面,劳人培(1985)41号文件劳动人事部《关于允许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技工学校的批复》中规定: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生中符合招生条件的可以报考技工学校。在本自治区技工学校学习的,其户口、口粮等问题,凭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的录取证明办理:到自治区以外的省、市技工学校学习的,毕业后仍回自治区安排工作,可参照1965年6月1日《劳动部、公安部、粮食部关于简化委托代培学徒审批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款的精神办理,即不必迁移正式户口,自带全国通用粮票,由代培地区作为临时户口,凭全国通用粮票供应口粮。
  五、劳培字(1990)13号《技工学校招生规定》中规定:“第二十七条,少数民族地区的技工学校,应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并可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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