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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的通知

商业部、劳动部关于
 商业行业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的通知
 (1991年3月22日 (91)商社联字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在商业行业部分工种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经营师是根据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以经营为主的岗位上达到五级的营业人员中设置的业务技术职务,不是业务技术称号。其主要职责是:参与部组的经营管理,并为其决策提供依据;解决业务技术难题;培养中高级营业人员;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经营师职务名称可按商业工种(行业或岗位)确定,在经营师前冠以工种(行业或岗位)名称。
  二、商业经营师职务聘任制,先在商业营业员中试行。设立经营师职务的试点企业的条件是:工业品零售企业,一般年经营额为200万元以上,粮油食品、副食品、土特产品零售企业为75万元以上,洗染、照像企业为50万元以上,基层社为150万元以上。并且,劳动管理工作扎实,培训考核制度健全,技术工人结构合理。
  三、申报商业经营师必须在本行业工作15年以上,技工学校或其它职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经五级营业员培训合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业绩实出。
  四、商业经营师必须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采取考核、考试、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聘任。考评的内容,分为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对专业理论知识的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或劳动部、商业部统一组织命题。对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操作技能、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考评组织采取现场操作、工作记实、模拟工作、业绩答辩、自我评价、顾客评价、职工评价、领导评价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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