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轻工业部、劳动部关于轻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补充意见

轻工业部、劳动部
 关于轻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补充意见
 (1991年3月13日 轻经(1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部:
  轻工行业首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在有关省市劳动局和试点企业主管局的共同努力下,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共评聘出10名高级技师。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继续搞好轻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的精神,现对轻工业部、劳动部联合发出的〔89〕轻经字第38号《关于轻工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的实施意见》一文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根据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1990年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范围是:除1989年确定的试点专业(工种)外,增加皮鞋设计、民乐制作、装潢印刷、玻璃仪器吹制、手表装配调试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艺要求高的专业(工种)。具体专业(工种)和高级技师职务名称见附件1。
  二、福利待遇
  高级技师任职两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可以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三、高级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具有丰富的专业(工种)技术理论知识及高超、精湛的技艺和综合操作能力,了解国内外本行业的先进技术。
  2.具有热心传授技艺、培训高级技工、指导技师工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3.在工艺改进、质量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面,以及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四、试点工作安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