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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8月7日 劳计字(199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部门:
  为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安排使用经费,我们制定了《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提高劳动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国营工交企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部门监察手段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
  (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
  (三)在地区或行业具有典型意义和明显社会效益的劳动保护治理项目;
  (四)劳动保护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五)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及法规、标准的制订;
  (六)经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仪器、设备购置费;
  (二)安装费;
  (三)调研、资料费;
  (四)宣传、培训费;
  (五)其它。
  第五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由劳动部商财政部安排,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对经费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的控制,做到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总结,切实把这项经费管好用好,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排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以适当补助,突出重点,抓点带面。
  第七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按项目申报。申报的项目要有可行性报告,技术应当先进可靠,确有推广价值或有明显社会效益;预算准确,配套资金落实;其他实施条件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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