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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 组通字(1991)13号)


  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
  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一九九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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