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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
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1991年3月14日 工商标字(1991)第76号)
陕西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本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
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第132号)精神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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