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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

  九、设立创作基金,改进奖励制度。
  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促成文艺创作基金尽早设立。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向各级财政申请专款,二是从各级文化、影视经费中安排,三是广泛地争取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的生产和传播,包括资助作家艺术家和评论家参加学习、访问和深入生活,资助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重点作品的写作、出版、排演、制作、展播,奖励优秀作品、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奖励成绩突出的创作和评论人员,促进创作繁荣。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对基金的管理,要建立专门机构,制定切实的章程,照章施行。
  办好各级各类文艺评奖,是鼓励创作、促进繁荣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当前的任务是,总结经验,克服混乱,制订法规,加强管理。
  各种文艺评比、竞赛活动,必须明确以繁荣创作、推出人才为目的,由具备举办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合办),并取得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的批准。文艺评奖要十分注意导向性和权威性。评奖要符合提倡奖励的方向;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和实施办法;评奖机构的组成要注意能反映出专家、领导、群众的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力求导向正确,评判公正,奖励得当,努力把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具体地体现在各类文艺评奖之中。为文艺评比、竞赛筹集的资金,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用于奖励创作和繁荣创作,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各类文艺创作的汇演、竞赛、评奖办法,促使这些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
  十、加强文艺法制建设,促进文艺创作繁荣,保证文艺事业健康发展。
  文艺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有利于保证党对文艺事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正确方向。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保障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从事文艺活动者进行文艺创作的自由,保障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这项基本的文化权利。要依法保护作家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合理调整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关系,保护精神劳动成果权。各单位要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抓紧制定与《著作权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保证《著作权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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