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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9.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9.4.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阅览室、目录厅;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演播室、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广播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及维修用房;
  六、采编工作室、拆包间、目录室;
  七、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八、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办公室;
  九、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控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开架阅览室;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
  六、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七、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图书馆,宜设消防控制室。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它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4.3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9.4.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急广播的设计以及布线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5 防雷与接地
  9.5.1 一类建筑图书馆,按一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二类建筑图书馆及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确定需要防雷的三类建筑图书馆,按二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
  9.5.2 新建的一类建筑图书馆,供配电系统接地应采用TN—S系统。
  10 室内装饰
  10.1 图书馆建筑内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2 建筑内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分为顶棚、墙面(柱面)、地面、隔断(指不到顶的隔断)、书架(柜)、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等八类。
  注: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家具包布等;
  其它装饰材料指固定饰物、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告示牌等。
  10.3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分为四级:
  A 级——不燃性材料
  B1 级——难燃性材料
  B2 级——可燃性材料
  B3 级——易燃性材料
  10.4 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由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并确认其燃烧性能等级。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及其附录B的举例确定。
  10.5 图书馆的室内装修不宜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及地下建筑等处使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
  10.6 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其顶棚、墙面、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书架(柜)应使用A级材料制作。
  10.7 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如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演播室、消防控制室、楼宇集中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缩微复制室、视听室及控制室、放映室等,其顶棚和墙面装修应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
  10.8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变压器室、配电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各部位装修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
  10.9 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等,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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