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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三、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取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四、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并附设自救水喉。
  五、建筑物内如设有消防水泵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六、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
  七、建筑物的屋顶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7.1.10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应设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多层图书馆,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可采用12立方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可采用18立方米。高层图书馆中,为二类建筑的不应小于12立方米,为一类建筑的不应小于18立方米。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7.1.11 设有消防水泵房的图书馆,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12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书库,应设有消防排水设备或设施。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气体(FM200、卤代烷、二氧化碳,下同)自动灭火系统:
  一、特藏书库;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书型资料库;
  二、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电子计算机房、贵重设备室和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上的数据磁带库;
  三、主体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
  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部位,如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设移动式气体灭火设备。
  图书馆内的配电室、空调机房、缩微复制室、电影放映室、录音室、视听设备控制室、图书保护理化实验室等技术房间,应设移动式气体或化学灭火设备。
  7.2.2 图书馆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一类建筑图书馆的基本书库。如设置有困难的,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商定解决办法。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图书馆,其主楼内的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以及走道、办公室(不宜用水扑救的房间除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 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2.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防烟、排烟
  8.1.1 图书馆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
  二、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无窗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或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和地下室房间;
  三、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疏散内走道。
  8.1.2 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8.1.3 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与计算,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8.2 通风、空气调节
  8.2.1 图书馆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报告厅、缩微复印用房、电子计算机房宜设独立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8.2.2 图书馆报告厅的放映机房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建筑内的厨房、浴室、厕所的垂直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8.2.3 地下室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8.2.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水平管道,宜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且不宜穿过防火墙、非燃烧体楼板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8.2.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2.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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