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凡符合《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住房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原则,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已经取消单位建房的地区,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房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