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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通知
 ((94)财预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照顾地方的实际情况,支持各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各地1993年发生的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包括股票发行费收入)的分成比例,改为50%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50%留归地方,用于支付发行费用,再有结余,由地方安排用于发展当地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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