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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第Ⅶ章
  现行第Ⅶ章的文本由下列内容替换:
  第Ⅶ章——本规则不适用的化学品清单
  业经对其安全和污染危害性进行审查并且确定未达到执行本规则程度的化学品清单载于国际散化规则第18章。增加如下新第Ⅷ章:
  第Ⅷ章——液体化学废品的运输
  8.1 前言
  8.1.1 海上运输液体化学废品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
  8.1.2 因此,液体化学废品的运输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建议案进行,特别是当其系按散装方式海运时,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
  8.2 定义
  就本章而言:
  8.2.1 “液体化学废品”系指提交航运并含有按本规则要求所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成分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或者被此类成份污染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且未表明要对其进行直接使用,对其进行运输是为了进行除在海上之外的地方倾倒、焚烧或其他方式的处理。
  8.2.2 “跨境运输”系指将废物从一个国家管辖的一个地区海运至或通过另一个国家管辖的一个地区,或者运至或通过非任何国家管辖的一个地区,但此种运输至少涉及两个国家。
  8.3 适用性
  8.3.1 本章的要求适用于使用海船以散装形式进行的液体化学废品的跨境运输,并应与本规则的所有其他要求一并考虑。
  8.3.2 本章的要求不适用于:
  .173/78防污公约的要求所涉及的由船舶操作所产生的废物;
  .2国际散化规则第19章所涉及的船舶运往海上进行焚烧的液体化学废品;以及
  .3含有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要求的放射性物质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或者被此类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
  8.4 许可的运输
  8.4.1 在下述情况下方可允许开始进行废物跨境运输:
  .1 始发国的主管当局或者生产者或出口者通过始发运国的主管当局的渠道,业已向最终目的地国发出通知;以及
  .2 在得到最终目的地国说明废物将被安全地焚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书面同意之后,始发国的主管当局业已发出了运输授权。
  8.5 文件
  8.5.1 除本规则第5.2条所规定的文件之外,从事液体化学废品跨境运输的船舶应在船上备有始发国的主管当局发给的废物运输文件。
  8.6 液体化学废品的分级
  8.6.1 为保护海洋环境,所有以散装形式进行运输的液体化学废品,无论实际评估的类别如何,均应作为A类有毒液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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