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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第3条第(3)款现行条文由下述内容替换:
  (3)目前分类为A、B、C或D类的,以散装形式运输并受本附则约束的有毒液体物质,载于本附则的附录Ⅱ中。
  第4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由下述内容替换:
  (1)本附则的附录Ⅲ中所述物质,经评定认为不属于本附则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A、B、C和D类的范畴,因为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目前尚被认为对人类的健康、海洋资源、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损害。
  第(2)款的现行条文由下述内容替换:
  (2)排放仅含有本规则的附录Ⅲ中所述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第5条第(1)款和第(7)款之前的说明性现行条文修正如下:
  除本条第(14)款和本附则第6条的规定外,第(1)款现行条文的第2句修正为:
  如果要清洗含有这类物质或混合物的货舱,其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接收设备,直至排往此类接收设备的废液中该物质的浓度等于或低于重量的0.1%,并且要直至将该舱排空,但含黄磷或含白磷者除外,其残余浓度应为重量的0.01%。
  第(7)款第2句的现行条文修正为:
  如果要清洗含有这类物质或混合物的货舱,其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与该特殊区域相邻接的国家按本附则第7条规定所设置的接收设备,直至排往此类设备的废液中的该物质的浓度等于或低于重量的0.05%,并且要直至将该舱排空,但含黄磷或含白磷者除外,其残余浓度应为重量的0.005%。
  增加如下新的第(14)款:
  (14)对于南极区域,应禁止将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第8条第(3)款现行条文的第1句和第2句修正为:
  如果货舱根据本条第(2)(a)项进行清洗,其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接收设备,至少直至排出的残余物的浓度为按验船师对残余物抽样分析所示,降至本附则第5(1)条或第5(7)条所规定的浓度(视情而定)。当达到所要求的浓度时,剩余的洗舱水应继续排入接收设备,直至舱排空为止。
  第14条在第2行中,“附录Ⅱ中所指定的”一语由“附录Ⅱ中所述的”一语替换。
  附录Ⅱ由下述内容替换: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物质清单
  目前分类为A、B、C或D类,以散装形式运输并受本附则约束的有毒液体物质,被列于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或第18章污染类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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