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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
 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交函外(1994)31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于1992年10月30日通过两项决议〔MEPC.57(33)和MEPC.56(33)〕,分别对《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化规则)作了修改(两个修正案内容详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这两个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因此,该修正案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现将两个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73/78防污公约》


          附则Ⅱ及附录Ⅱ和附录Ⅲ修正案文本

  第1条第(6)段现行文本由下述内容替换: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的或根据第3条第(4)款规定暂时被评定为属于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第(7)段最后一句现行文本修正为如下内容:
  特殊区域应为:
  (a)波罗的海区域,和
  (b)黑海区域,和
  (c)南极区域。
  插入新的第(9A)款,内容为:
  (9A)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
  第2条增加如下新第(7)款:
  (7)(a)如果本附则和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的修正案涉及到由于装运某种物质的要求的提高造成构造或设备和装置的改变,而直接适用该修正案被视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对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的适用,作出变更或推迟一个指定时间。此种放宽,应在考虑本组织制订的导则①的情况下,根据每种物质确定。
  ①参见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并以第MEPC/Circ.266号通函散发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国际散化规则及散化规则有关污染危害的物质清单修正案适用的导则。
  (b)根据本段规定允许对某一修正案的适用给予放宽的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交报告,说明有关的船舶、所运的货物、每一船舶从事的贸易以及放宽的合理性的细节,以便周知本公约的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并采取任何适用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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