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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4 应在门的附近备有供电动操作门的局部蓄电池,能使门用局部控制器操作至少10次(全部打开和关闭)。
  .5 装有对其防火完整性所必需的插销的双扇门,应有能在该系统开关门时自动启动的插销。
  .6 直接到达特种处所的门是电力操作和自动关闭的,无需装设.2和.3款中要求的报警和遥控开关装置。
  44 在第5款中,在一开头增加下列词句: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船上,”。
  45 在第6款中,在第一句的末尾增加下列词句:
  “但对于此类边界,不要求有第33.3条中的‘A’级完整性。”
  46 插入新的第7款如下:
  “7 位地梯道、公共处所和逃生路线主竖区舱壁上的所有A级门,应装有材料、结构和耐火性相当于新装门的自闭式软管口,并在关好门时有150平方毫米的净开口并嵌入门的下部边缘,门绞链的对面,或如是滑动式门,则嵌在开口的最近处。”
  规则第Ⅱ—2/31——“B”级分隔上的开口
  47 第1款中第一句话修改为:
  “B”级分隔上的门及门框以及将其固定的装置,除在这些门的下部可允许设置通风开口外,应提供等效于该分隔耐火性能的关闭方法。”**参照以决议A.517(13)通过的关于“A”“B”和“F”级分隔耐火试验程序的建议。”
  48 新增第2款为:
  “2 “B”级分隔上的舱室门应为自动关闭型。不允许新设门背制动器。”
  49 在第3款的开头增加以下内容: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船上”。
  规则第Ⅱ—2/32——通风系统
  第1.1款通过删去该句末尾中“16.2至16.9”并代之以“16.2至16.6、16.8和16.9”加以修改。
  50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1.5款:
  “1.5 梯道环围应为通风型,并应仅由一独立的风扇和导管系统服务,该系统不为通风系统的其他处所服务。”
  增加新的第1.8和1.9款。
  “1.8 如合理可行,通风导管应配有安装合适的舱口供检查和清扫用。
  1.9 从厨房炉灶引出的排气管,该管中会积存油脂或油腻,应符合第Ⅱ—2/16.3.2.1和16.3.2.2和要求并应装设:
  .1 易于清洁的活动集油盘,除非装有经认可的选择性油脂清除系统;
  .2 在导管的下端的挡火板,能自动地和遥控操作,此外,在导管的上端,装有遥控操作的挡火板;
  .3 用于扑灭导管内的火的固定装置;
  .4 为关闭排气扇和供气扇,操作第.2款所述挡火板和操作灭火系统的遥控装置,该装置应置于靠近厨房入口的位置。如安装了多分支系统,则应备有在将灭火剂释放到该系统以前关闭所有通向同一主导管的排气分支的装置;和
  .5 合适安装的供检查和清洁用的舱口。”
  规则第Ⅱ—2/33——窗与舱窗
  51 第2款修改为:
  “2 尽管有第26条和第27条中表的要求,与露天分隔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舱壁上的所有窗和舷窗应有钢材或其他适宜材料建造的框架。玻璃应用金属镶边或镶角加以固定。”
  52.新增第3款如下:
  “3 面向救生设备、登乘和集合区域,逃生路线所用的外部梯子和开敞甲板的窗子和位于救生筏和逃生滑动登乘区下面的窗子应具有第Ⅱ—2/26条表中所要求的耐火完整性。当窗子备有自动专用喷头时,A-0级窗子可接受的等效。位于救生艇登乘区域下面的船侧上的窗子,应具有至少等于‘A-0’级的耐火完整性。”
  规则第Ⅱ—2/3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53 在第1款第一句话的“地板”和“天花板”之间,插入“风挡”一词。
  54 第6款修改为:
  6 梯道环围的家具应只限于座位。受火险限制在每一梯道环围的每一甲板上应限定六个固定的座位,并不应局限于旅客逃生路线。主管机关可允许在梯道环围内的主接待区域增加座位,但必须是固定的、不燃的,而且不局限于旅客逃生路线。在舱室区域形成逃生路线的旅客和船员走廊上不得放家具。”此外,可允许有用不燃材料做成的,用来存放规则所要求的安全设备的橱柜。
  规则第Ⅱ—2/36——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5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上,除实质上设失火危险的处所(例如空室、卫生间等)外,在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不论是垂直的还是水平的每一独立分隔区内,以及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在控制站内,均应安装下列两者之一:
  .1 经认可的并符合第13条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并按能探测此类处所内火灾的发生进行安装和布置;或
  .2 经认可的并符合第12条要求或本组织制订的认可等效喷水器系统的导则*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并按能保护此类处所进行安装和布置,此外,经认可的符合第13条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按能在走廊、梯道和起居处所内的逃生路线提供探烟而进行安装和布置。
  2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装有经认可的符合第12条要求或本组织制订的认可所有服务处所、控制站和起居处所,包括走廊和梯道的等效喷水器系统的导则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备选方案,控制站,当水可能会对主要设备导致损害时,则可以安装另一种经认可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应安装符合第13条要求的经认可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按能在服务处所、控制站和起居处所,包括走廊和梯道提供探烟进行安装和布置。私人的浴室和厨房不必安装探烟器。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室、公共厕所和类似处所,不必安装自动喷水器系统或安装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规则第Ⅱ—2/37——特种处所的保护
  56 第1.2.1款修改如下:
  1.2.1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特种处所的边界舱壁和甲板应被绝缘至A-60级标准。但如果26.2.2(5),26.2.2(9)或26.2.2(10)所述类别处所在该分隔的一侧时,标准可降至A-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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