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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6.5 在梯道围壁、主竖区舱壁和厨房界限面上的通常保持开放状态的所有防火门,应能从集中控制站和就地予以释放关闭。

附件二: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1章


            修正案——关于现有滚装客船
    (于1992年4月10日以MSC·26(60)号决议通过)

  第1条——适用范围
  将3重新编号改为3.1,并在3.1之后插入新的3.2,内容如下:
  “3.2尽管有3.1的规定,但为满足第8.9条要求而进行的修理、改装、改建。”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
  1.标题后的原有文字由下列文字取代:
  “(依据9的规定,2..3.1至2.3.4、2.4、5和6.2适用于1990年4月29日及以后建造的客船。7.2、7.3和7.4适用于所有客船”。
  2.在现有2.3.4之后增加新的2.3.5:
  “2.3.5对于具有第Ⅱ—2/3条定义之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并在1990年4月29日之前建造的客船,主管机关可以允许:
  ·1 降低2.3.1所定义的剩余复原力臂曲线最小范围要求;和
  ·2 根据下列公式计算2.3.3所提及的剩余复原力臂:
   GZ(m)=横倾力矩/排水量
  但在任何情况下,GZ不应小于0.09m”
  3.在8后增加新的9:
  “9 具有第Ⅱ—2/3条定义之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并在1990年4月29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应符合经MSC·12(56)决议修正的本节规定要求并根据A/Amax值,不迟于下述日期,符合2.3.5要求。A/Amax在由海上安全委员会1991年6月召开的第五十九届会议所拟定的“用简化的A265(Ⅷ)决议方法评估现有客滚船的生存能力的计算步骤”(MSC/Circ.574)附录中给予定义。
<font size=+1>
  A/Amax值           满足要求日期
  小于70%             1994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70%但小于75%    1996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75%但小80%     1998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80%但小于85%    2000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90%但小于95%    2005年10月1日
</font>

  本条规定不必适用于A/Amax值大于或等于95%的船舶。”

附件三: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于1992年12月11日
          以MSC·27(61)号决议通过)

  进入油轮货区中处所
  1 在规则第Ⅱ—1/2条第11款之后增加:
  “12 油轮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第1条所规定的油轮。”
  2 增加新的第Ⅱ—2/12—2条:
  “第12—2条 进入油轮货区中处所
  1 本条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轮。
  2 到达隔离空舱、压载舱、货舱和货区的其他处所将直接从开敞甲板进入,以确保全面的检查。到达双层底处所可经过货泵舱、泵舱、深隔离空舱,管子隧道或类似的舱室进入,以考虑通风状况为条件。
  3 对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入孔到达,尺寸应足以让配带自储式吸气装置和保护设备的人员上下梯子不受阻碍,而且还应提供安全出口以便将负伤人员从处所的底部提升上来。最小的安全出口应不小于600mm×600mm。
  4 对通过垂直开口,或提供穿过处所长度和宽度的入孔到达,则最小的安全出口应不小于600mm×800mm,高度不超过从底壳板起600mm,除非备有格子板或其他的踏板。
  5 对于载重吨小于5,000t的油轮,在特殊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批准较小的尺寸,如果能证明能通过该类开口或将负伤人员搬走,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规则第Ⅱ—1/37条——驾驶室和机舱之间的通信
  3 现在的条编为1款并增加下列内容:
  “2.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下列要求代替第1款的规定适用:
  至少应备有两部独立的装置为从驾驶室向机器处所下命令,或向通常控制推进器的速度和方向的控制室下命令;其中一部将是机舱车钟,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提供可视命令和回答的显示。适当的通信手段应被提供给从驾驶室和机舱至可以控制推进器推进速度的方向的任何其他位置。”
  规则第Ⅱ—1/42条——客船应急电源
  4 在第Ⅱ—1/42条3.2款之后插入下列一款:
  “3.3 第3.1.2款中下列规定将不适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除非备有第二台启动应急发电机的单独装置,单一的贮存的能量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全部耗光。”
  规则第Ⅱ—1/43条——货船应急电源
  5 在规则第Ⅱ—1/43条第3.2款后插入下列一款:
  “3.3 第3.1.2款中下列规定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除非备有第二台启动应急发电机的单独装置,单一的贮存的能量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全部耗光。”
  规则第Ⅱ—1/44条——应急发电机组启动装置
  6 在第Ⅱ—1/44条第2款后插入下列一款:
  “2.1 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下列要求代替第2款第2句的规定:
  贮存的能源将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耗尽,除非备有第二个独立的启动装置。此外,应备有第二个能源,供额外启动30min,除非能有效使用人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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