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
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交外发(1994)728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60届、61届会议分别于1992年4月10日和12月11日以MSC·24(60)、MSC·26(60)和MSC·27(61)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安全公约》)的3个修正案。
在通过上述修正案时,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根据
《安全公约》第Ⅷ条的有关规定,其修正案在1994年4月1日被视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吨位总和的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至1994年4月1日止,只有英国明确表示反对MSC·26(60)号决议。因此,按照
《安全公约》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1994年10月1日生效,即从此日起,除英国对MSC·26(60)通过的修正案予以保留外,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上述3个修正案。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也将从此日起执行。现将该
《安全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本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一: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
修正案——关于现有客船的消防安全措施
(于1992年4月10日以MSC·24(60)号决议通过)
第1条 适用范围
1.将现有的第3款的编号改为3.1,并在其后补充新的3.2如下:
3.2 尽管有3.1款的规定,当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所有使用于这些船上的材料应符合对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提出的材料要求。
3.2.2 除了第41—1条要求外,所有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涉及到50t或更多的材料更换时,所有材料应符合对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提出的材料要求。
第3条 定义
2.在现有的22款后增加如下新的22—1和22—2款:
22—1 集中控制站系指具有下列集中控制和显示功能的控制站: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2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 防火门位置指示屏;
·4 防火门锁闭;
·5 水密门位置指示屏;
·6 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
·7 风机;
·8 通风/失火报警;
·9 包括电话在内的通信系统;和
·10 (公共)广播系统。
22—2 连续有人值班的集中控制站系指有专门指定的船员在其内连续值班的集中控制站。
第17条 消防员装备
在现有的1.2.2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套呼吸器应至少配备二套备用充气器。呼吸器所用的氧气瓶应能互换。
4 在现有的3.1.1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内应另增加配备二套消防员装备。
5 在现有的第4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第一主竖区内应至少存放二套消防员装备。
6 在现有的第41条后增加下列新的41—1和41—2条:
第41—1条
1994年10月1日以前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改进
1.本条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以前建造的载客载过36人的客船
2.凡不满足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Ⅱ—2章(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的适用于新客船的1974SOLAS公约的Ⅱ—2章)全部规定的客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994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款所规定的要求;
·2 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2.3.4和5所规定的要求;
·3 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第6款规定的要求;
·4 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Ⅱ—2章全部的客船应在2010年10月1日前满足要求。
3.凡满足适用于199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船舶要求的客船(满足经MSC·1(XLV),MSC·6(48),MSC·11(55),MSC·12(56),MSC·12(57)以及MSC·22(59)号决议通过的74SOLAS公约Ⅱ—2章修正案的客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994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1款所规定的要求;且
·2 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2.4款所规定的要求;且
·3 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6款所规定的要求;且
·4 在2005年10月1日以前或在船舶建造满15周年日之前;取两者中的迟者,满足第41—2条5款
4.就本条而言,凡符合本组织A·122(V)号大会决议所通过的1960SOLAS公约修正案第Ⅱ章H部分内全部要求的客船,可视为满足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要求(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的,适用于新客船的1974SOLAS公约Ⅱ—2章要求)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