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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交通系统船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通信资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
 交通系统船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通信资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8日 (91)交无委字768号)


  现发布《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交通系统船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通信资费结算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部发布的(88)交海字233号《关于取消船舶电台费和修改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交通系统船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电话帐务结算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交通系统船岸电台
           国际公众船舶通信资费结算办法

  一、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电话业务范围和操作规定按《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有关条款办理。
  二、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海岸电台之间的国际帐务结算:
  1.各海岸电台按月填写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电话来去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于次月七日前寄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一份留底备查,如全月无业务应按时发函说明。经邮电公众电路和岸台自已收受投送的电报应分别登记。
  2.外轮代理公司或交通系统的其他用户经邮电局发出的国际公众船舶电报,仍按现行办法结帐。经海岸电台直接发往船舶的电报,由海岸电台与发报单位在发电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直接结算,由海岸电台列收,不再报送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
  3.海岸电台报话登记表备注栏内必须注明船舶帐务机构识别码(AAIC),登记表最后应填写总计费字数、分钟数和份/次数,以便核对。无线电话业务应分船逐次登记。(电报、电话登记表样表附后)。
  4.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电话来去登记表应逐项填写,除电话登记表单位名称外,其他各项不得使用简略号,并应使用打字机打印。
  5.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根据海岸电台寄来的登记表分别向国外帐务机构结算收费,按收费情况每三个季度向岸台主管机构结付海岸费,并按(91)交财字724号“关于调整通信资费结算手续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扣除每份/次的手续费。
  三、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远洋船舶主管公司之间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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