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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
 《<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的通知
 (1991年11月11日 (91)交运字780号)


各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现将修订后的《<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印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原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83)海洋商字424号、内河运输管理局(83)河商字99号文中运价部分的内部解释同时废止。

          《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

               一、运价部分

  总则
 
 1.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费的,以年度核定的船舶载货定额计算。
  2.每张运单的起码收费额是指:直达运输的运费不足0.60元,或者水水联运的各段运费之和不足0.60元时,均只收一个运费的起码收费额。直达运输的起码收费额由起运港核收后向航方解缴;水水联运的起码收费额起运港核收后不再向航方解缴。对运费的滞纳金等均应如数向航方解缴。
  3.“由于漏收、错收,发生运输费用的退补,应于发生的次日起180天内结清”是指自开单次日起180天内结清。
  4.零星货物运价率的尾数不足分的,按四舍五入进整到分。
  运价等级
 
 1.迁移证明是指个人的户口迁移证明以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复退转业证明。搬家物品的托运由起运港凭上述证明盖章受理一次。在到达港补交上述证明的,不按搬家物品办理。
  2.内轮胎放入外轮胎里一起托运的,按外轮胎的运价等级计算。
  3.配套托运的未组成缝纫机,台板按九级计费,机头和机脚均按“列名外货物”(八级)计费。
  4.“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货物计费吨
 
 1.“满尺丈量”是指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另附)规定进行的丈量。
  2.灵柩(包括空棺材,不包括棺材板)按满尺丈量的体积吨计算;供科学研究的尸体(或骨架)每具按500千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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