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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
 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1年3月25日 (91)交运字211号)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于去年七月全面实施以来,在公路区段费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管理和进一步完善计费办法,现对(90)交运字181号文发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再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基本包干费,为承运人在运输业务中必须和经常发生的作业费用。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如减少任何作业,费用不予减少。内陆段运价,按国家现行规定的统一运价执行”。取消“基本包干费为最高限价,可协商下浮”的规定。
  二、第十四条在(90)交运字417号《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原修改的基础上,再补充“20英尺集装箱总重超过20吨时,按基本运价加成10%计费”的内容。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公路区段基本包干费以重箱为计价基础。单程重箱,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同时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时重箱回,均按一程重箱的基本包干费计收。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重箱,去程重箱按基本包干费计收,回程对流运输的重箱运价,按基本运价减成20%计算;提供不属同一托运人的回程重箱,对各托运人,均按对流运输部分的基本运价减成10%。单程空箱按基本运价减成2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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