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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
 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91)交计字682号 1991年10月1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一九八六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6)交计字481号《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二)规定,“国家补助的金额,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建设情况而定,一般为建设项目批准概算的三分之一左右”。在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初期,采用此办法补助,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通过“七五”的实践,继续按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补助已不甚合理。因概算中包括征地、拆迁等项间接费用,且省际之间差别较大,致使各省类似项目补助水平相差很大,而且在确定补助金额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86)交计字481号文第二条的精神,现提出较为具体的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使之做到较为科学、合理、规范。
  “八五”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是参照“七五”主要公路项目直接费用的比例,根据预测的“八五”车购费收入和国家计委安排的“八五”公路基建规模,并结合“八五”国道主干线建设规模等因素拟定的。
  现将“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发给你们,请阅知。

        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

  根据(86)交计字481号《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用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列入部“八五”公路建设计划内的建设项目使用车购费资金,规定如下:
  一、根据“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八五”期间,公路建设投资安排仍坚持“地方自筹为主,国家安排为辅”的原则。
  二、车购费重点用于国道主干线建设,兼顾国道主干线少的省、自治区的公路建设,适当扶持公路主枢纽建设。
  三、车购费用于工程建筑安装费,不用于征地、拆迁等项间接费。
  四、车购费资金安排标准:公路按不同的技术等级,确定每公里资金安排基数;独立桥梁和隧道按每平方米确定资金安排基数。非国道主干线上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两端的接线原则上不安排车购费资金。
  对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只安排其与邻省相连的国道主干线建设项目,其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项目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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