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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18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
 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91)交工字230号 1991年3月29日)


  部曾以(87)交公路字841号颁发了《关于印发〈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进一步推动全国公路行业开展创优、评优活动,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并根据近几年评选部级奖的实际情况,部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
             和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促使公路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国家多创优秀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并根据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的评比原则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交通部公路“三优”工程奖是全国公路行业的部级奖,设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三种奖,每种奖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二条 评选范围
  评选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以列入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国内公路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一、独立大桥、隧道工程;
  二、高速公路;
  三、二十公里以上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四、五十公里以上二、三、四级一般公路;
  五、二级以上汽车站。
  参评项目必须是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公路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投产一年以上并经实践检验合格的。
  已获得省级优秀(质)奖的项目,不再参加部级奖的评选。参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条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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