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91)交函安监字83号 1991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和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
为完善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更好地发挥环境统计信息为环境管理服务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实践,部对原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0年度起执行。一九九0年的统计报表上报时间可推迟到一九九一年五月底前,以后年度上报时间按本制度要求执行。
《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五年内不变动,以保持相对稳定。部不再统一印发报表,请各单位按此次印发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望各单位加强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薄弱,特别是缺乏监测手段的单位,填写报表的某些栏目可能有一定困难,但要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力填好报表,力争在一、两年内将环境保护基础工作搞上去。
附: 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一)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和部直属、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二)统计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统计范围为地市级以上独立核算工业、运输、港口企业。
2、部直属、双重领导运输、港口企业、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所属运输、工业、港口独立核算单位的汇总。
(三)报送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和部直属、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将汇总表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四)填报要求:
1、统计人员必须遵守《
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拒报、瞒报、迟报。
2、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字字迹应清晰整齐,不得用铅笔填写。
3、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数字要上下对齐,超过三位数时要打分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量栏内不能出现空格,也不能有任何文字。没有数字的,以“--”表示,有数字因其数量不足报表规定计算单位或因故短缺的,要标记“……”,需要说明的项目,在备注栏内填写。
5、统计报表中某一数字和上面或相邻一格数字相同时,不得用“″”或“同上”、“同左”等词填写,应填出相同的数字。
6、统计报表中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7、统计报表必须有填表人,环保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报出日期,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8、交通环境统计报表不得用地方环保部门印发的报表代替。
交通环境统计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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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 报 单 位 |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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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业 |环境保护基本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三月底
环100|情况 | 年报 |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 |以前
表 | | |属、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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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年 |企事业污染治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
基 4 |理情况 | 年报 |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 |三月底
表 | | |属、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不包 |以前
| | |括设计院、研究所、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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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业 |企业“三废”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三月底
环105|放及处理利用 | 年报 |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 |以前
表 |情况 | |属、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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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业 |到港船舶污染 | |沿海各港务局、上海、广州海运 |
环101|物接收处理情 | 年报 |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航务 |三月底
表 |况 | |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各 |以前
| | |海上安全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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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
交 业 |船舶防污设备 | |列市交通厅、局、委、办的航运 |
环102|安装情况 | 年报 |单位、部直属、双重领导的航运、|三月底
表 | | |航道、航务工程、救捞和港务局 |以前
| | |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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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业 |当年建成投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
环103|的大中型建设 | 年报 |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 |三月底
表 |项目“三同时”| |属、双重领导港务航务局、各高 |以前
|执行情况 | |速公路联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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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
交 业 |大中型建设项 | |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 |三月底
环104|目执行“环境评| 年报 |属、双重领导港务、航务局、各 |以前
表 |价制度”情况 | |高速公路联合公司,各持环境评 |
| | |价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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