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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
 ((87)交公路字758号 1987年10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公路汽车货运站是汽车货物运输的集散枢纽,是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进行货物装卸、中转、仓储保管的营业处所和作业场所。为了适应我国汽车货物运输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汽车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完善汽车运价体系,加强运价管理,有利于货运站对社会开放,有偿服务,我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组织多次会议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对计费原则、计费方法以及费率水平等进行了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同意,现随文发布,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对《规则》的贯彻实施,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组织运价、运务、财务等有关业务人员学习《规则》,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和相应费目的费率。并将施行中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随时报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的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是货运站向承、托双方计费的依据。
  国营、集体、个体(联户)营运车辆,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经由货运站组织办理整车或零担货物运输,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货运站设备、场地、仓库,发生营业性结算关系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货运站办理省内或省际汽车货物运输,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他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次收清。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除本规则规定的计价标准、费目、费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制定相应费目的费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发布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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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98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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