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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铁工务函(1994)232号 1994年5月24日)

  第一条 总则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品种繁多,国内尚未建立正常的生产供应渠道,部分仍需进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了在国内组织试制生产,不断扩大国产化配件的供应范围,并加强配件管理工作,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大型养路机械验收规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件目录及分类
  一、整机制造单位按机型组织编制配件目录,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审核公布。各有关单位一律要采用公布目录中的编号、名称和图号。
  二、大型养路机械配件按其特点分为A、B、C三类:
  1.A类为影响使用安全、整机性能或价格昂贵的配件;
  2.B类为影响互换性的配件;
  3.C类为一般配件。
  第三条 配件管理范围
  一、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组装用配件:
  1.自制配件;
  2.直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配件;
  3.路内其他单位制造的配套件;
  4.路外单位制造的配套件。
  二、使用单位修理用配件:
  1.路内、外单位制造的配件;
  2.委托代理进口或保税库配件;
  3.自制或委托其他单位制造的配件。
  各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将A、B类配件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 配件生产
  一、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要根据使用单位的需要组织好配件生产、储备,保证配件供应。
  二、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以外的厂家或使用单位,制造A类、B类配件需进行资格审查。
  三、申请资格审查的制造单位首先填报《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扩散申请审查表》,据此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扩散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审查组,对该单位的制造能力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结论,报铁道部工务局审批。
  四、扩散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的配件生产合同中必须有验收条款。合同双方要与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鉴定验收协议,并主动接受验收室的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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