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养路机械安全使用审批办法(试行)

养路机械安全使用审批办法(试行)
 (铁工务函(1994)224号 1994年5月21日)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施工作业安全,加强养路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研制及新改造的养路机械(含线路质量检测、安全防护设备及有关小型液压机具等,以下同)在全路推广使用前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 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经过铁路局(含院校)组织的技术鉴定;
  2.产品经过铁道部、铁路局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地方省组织的技术鉴定;
  3.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经过铁路局组织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
  第四条 养路机械的安全使用审批工作,由铁道部工务局组织实施。由铁道部组织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安全使用审批。
  第五条 铁路局鉴定的养路机械限于本局试用或使用时,由铁路局比照本办法进行安全使用审查,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部备查。
  第六条 养路机械报部审查时,须由产品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评议意见;
  2.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项检测报告;
  3.产品的安全操作规程;
  4.对审查内容的必要的说明资料等。
  第七条 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范围包括:
  1.道碴捣固机械:
  2.道碴清筛机械,
  3.道床整形机械;
  4.轨道稳定和夯实机械;
  5.起拨道机械(机具);
  6.钢轨整修机械(含打磨、刨边、直轨、平轨、钻孔、锯轨、轨缝调整和长钢轨拉伸机等);
  7.轨枕抽换机及方枕器等;
  8.龙门铺轨机;
  9.长钢轨运输列车及换轨车等;
  10.移动式钢轨气压焊机;
  11.机动螺栓扳手;
  12.轻、重型轨道车及拖车(含发电轨道车和带吊的轨道车及拖车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