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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化工部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1996年3月5日 化生发(1996)131号)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设备维修市场的要求和化工生产及化工防腐蚀所具有的特殊性,为加强对防腐蚀施工单位的管理,整顿防腐蚀施工行业的工作秩序,促进防腐蚀施工队伍技术素质和施工水平的提高,确保防腐蚀工程质量和化工生产长周期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2.凡在化工企业承担防腐蚀工程项目的施工队伍,必须事先取得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以下简称:资格)。任何化工企业不得选用无“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
  3.化工企业内部的防腐蚀施工队伍,若对外承担施工任务,亦需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4.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工作由部生产协调司统一归口管理。
  二、资格的分类
  1.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按四级分类。一、二级由化工部审批,取得一、二级资格的单位可在全国化工行业承揽防腐蚀施工工程;三、四级由化工部或化工部授权施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三、四级资格的单位可在本省范围内承揽化工防腐蚀施工工程,欲跨省施工,须到化工部备案。
  2.在确定资格级别的同时,还应界定其从事防腐蚀施工的范围。防腐蚀施工范围分为以下几类:
  (1)涂装工程(各种涂料、玻璃鳞片等);
  (2)非金属材料衬里(砖板、橡胶、塑料、玻璃钢、陶瓷等);
  (3)建构筑物及地坪防腐;
  (4)金属镀层(喷镀、涂镀、电镀、化学镀等);
  (5)耐腐蚀设备现场制作及安装(塑料、玻璃钢、陶瓷设备等);
  (6)缓蚀剂及化学清洗;
  (7)电化学保护;
  (8)其它(搪铅、防锈、磷化、修补等)。
  3.对专门从事某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防腐蚀施工的单位,如其人员素质、施工水平确属国内领先,可不受基本条件限制,直接申请单项一级防腐蚀施工资格。
  三、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2)具备在化工企业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和劳动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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