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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一、质量监督站不按规定权限进行监督的。
  二、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不坚持技术标准。
  三、质量监督员核验工程建设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应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五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是工程建设中的难工、险工、隐蔽工程和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以及发生事故较多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工程初步设计(含一阶段设计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以内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后,应订出监督计划,确定监督人员并通知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监工程的以下资料供核查:
  一、工程设计文件(含概、预算)。
  二、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三、开工报告。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签订的有关质量协议。
  六、设计、施工单位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实验报告或技术鉴定书。
  七、其它有关质量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初步设计审查阶段介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按工程项目的不同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二、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对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在受理监督申报时,对施工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
  三、核验在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验报告或鉴定证书。
  四、在施工过程中,质监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随工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随时进行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填写《工程质量中间检查记录表》。
  五、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完工后,质监机构参与工程验收,并对通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作出《通信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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