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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第十一条 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主管质量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不得从与该工程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聘用。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由具有一定设计、施工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做到:
  一、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处理工程建设质量问题。
  三、经常深入现场,虚心听取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正确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限如下:
  一、参与通信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有权对正在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单位进行抽查、验证,对无证或超范围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有权调阅相关资料,对施工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补救。
  四、对于不重视工程质量,玩忽职守、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遗留隐患多的单位,令其停工整顿,并按国家和邮电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五、在工程建设中发现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器材,有权制止使用。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事故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相关专业检测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仲裁,并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处理。
  六、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顿,直到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有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监员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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