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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对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三、负责通信行业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质审查,核发质量监督员资质证书。
  四、收集、分析工程质量状况,总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并提出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国家及邮电部重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协调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邮电部指定工程项目的直接质量监督。
  七、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时制定修改监督要点和实施细则。
  八、参与通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定检测机构,对有关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九、参与通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质量检验。
  十、负责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参与邮电部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组织管理本辖区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
  三、参与通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核查受监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定检测机构,对有关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参与通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质量检验。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八、收集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及时向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及主管部门报告。
  九、参与省局级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评审,并对申报的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第三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质

  第九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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