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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1996年3月8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加强通信行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将原《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本条例。
  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为邮电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授权依法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执法机构。其执法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为工程中使用的器材,均应按本条例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代表邮电部行使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规。
  二、负责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管理并核发证书。
  四、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搞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
  五、责成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监督检查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质量监督单位和人员作出表彰与奖励的决定。
  第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部省两级管理。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归口管理,行使总站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设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地市站或分站。其监督业务受省站领导,行政受地市局领导。
  第七条 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的质量监督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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