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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五)其他单位委托各邮电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
  (六)各邮电单位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邮电单位及其职工。来邮电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都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知识产权属无形资产,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事先向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重大的事项须经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中知识产权保护。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产品时,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要依据《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并依国家法律对流失成果的接收单位追究责任。
  (一)各邮电单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利用知识产权等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权属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前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各单位要时时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进程,在每一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职工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科技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四)有条件的单位尽量取消计算机软盘驱动器,实行软件程序、资源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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