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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国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1996年1月16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汇兑稽核是监督汇兑业务正常进行、保障汇兑资金安全、维护汇款人和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现行邮政汇兑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汇兑稽核工作,根据《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的基本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稽核汇兑凭证的项目以及省际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汇兑稽核部门负有全省汇兑业务的管理职能,集中办理全省的汇兑稽核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汇兑业务和汇兑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认真付诸实施。
  二、及时了解掌握汇兑业务和资金的活动情况,对全省汇兑业务、汇兑会计进行辅导、监督、检查,主动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积极有效地开展各种专业活动。
  三、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汇兑业务、汇兑会计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贯彻落实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五、审核汇兑凭证及汇兑会计报表。
  六、按规定时限相互寄退省际兑票。
  七、科学地组织汇兑稽核工作,确保汇兑稽核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汇兑凭证稽核、汇兑资金结算的及时、正确,做到帐、票、款三者相符,保证汇兑资金平衡、完整。
  八、办理省、县和省际间汇兑资金的结算。
  九、编报全省汇兑业务资金平衡表和稽核工作报告表。
  十、管理空白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
  十一、进行汇兑稽核工作局际互查,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十二、在稽核和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已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发现贪污、盗窃、挪用汇兑款等重大案件,随时报告省局专案处理。
  第四条 汇兑稽核部门内部的组织形成,具体作业程序和方法及内部使用的单式,在符合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下,各省可根据本省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各省稽核部门,应配备汇兑业务管理员,其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汇兑单、票处理规格及各个环节的处理时限。
  二、监督检查空白汇票管理和使用是否正确,号码是否衔接,防止跳号开发、收汇迟报帐或不报帐等弊端。
  三、检查市、县局汇兑会计的记帐凭证是否齐全,支局、所汇兑帐户支票存根,银行缴款回单、对帐单是否及时寄送,汇兑会计是否及时逐笔挑对,汇兑帐户的存欠余额是否正确并按时划拨。
  四、核对银行汇兑帐户的每笔存、提款金额、日期,银、邮双方如有不符或余额划拨不符应详细记录,分析情况彻底查究处理。
  五、检查进出口汇兑查、验单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
  六、了解掌握地(市)局汇兑管理员、县(市)局长、支局长对汇兑业务和资金管理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作出反映,并填写书面报告。

第二章 凭证、报表的收发,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一节 凭证、报表的收发

  第六条 汇兑稽核部门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检查县局汇兑凭证、报表寄送时限,建立“汇兑凭证寄达时限检查登记簿”(汇稽49式),检查是否及时到达,对未按时报送的要及时催报。
  第七条 收发人员对县局报送的汇兑凭证、逾期汇票、会计报表、外省寄退的兑讫汇票等,分别送交有关人员签收处理。对寄出的邮件,经检查封发规格符合要求后及时寄出。
  第八条 收发人员要认真管理好邮袋,并对进、出口邮件的清单,按月装订归档。

第二节 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缮发稽核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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