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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4年8月16日)


  为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完善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理顺工资关系,调整工资结构,使邮电企业的工资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邮电通信生产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邮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部决定对现行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现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邮电企业执行新定统一的岗位工资标准和技能工资标准,今后不再执行工资区类别。同时将生产岗位一类技能工资等级由原九级向上延伸至十四级正,二、三、四类技能工资等级由原十二级向上延伸至十四级正;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工资等级由原十六级向上延伸至十九级正,其中:一至四岗由原十四级向上延伸至十七级正,五岗由原十五级副向上延伸至十八级副,六、七岗由原十五级正向上延伸至十八级正,八、九岗由原十六级向上延伸至十九级正(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二、1994年7月1日在册并执行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按其现执行的岗位工资类别及技能工资类别和等级分别套入新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相对应的各类别、等级。
  上述职工中,执行生产岗位一类技能工资标准的,在原套改时因受九级限制而被冲销或产生的保留工资,可在延伸的等级范围内重新核定其技能工资等级。
  三、调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前的临时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已含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5元和粮价补贴5元以及粮油提价补偿6元)执行:
  中专毕业生13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60元;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180元;硕士毕业生220元;博士毕业生260元。
  学徒期第一年110元;第二年120元;第三年130元。
  熟练期110元。
  技工学校毕业生130元。
  上述临时工资待遇如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可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邮电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基本工资由部统一管理,各管理局、各企业单位必须加强纪律性,一定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下达前,凡擅自提高工资区类别、随意加大基本工资基数等未按部规定要求进行套改的,应改正后,再执行本通知。
  六、实施本通知所需资金,在工效挂钩工资中支付,并严格控制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以内。计划和资金不足的应推迟实施。
  七、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九、本通知解释权属邮电部劳资司。

附表一: 邮电企业生产岗位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表(1994)



             生产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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