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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财务会计检查办法(试行)

邮电企业财务会计检查办法(试行)
 (1994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邮电事业的健康和顺利发展,根据国家颁发的《会计法》,结合邮电通信企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部所属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及邮电科研、院校等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会计检查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遵守情况和邮电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各项计划(包括财务、固定资产投资、信贷等计划)、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各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检查企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五)检查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核算情况;
  (六)检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质量,总结和推广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提高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促进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条 财务会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包括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管理,在建工程、财经纪律和财会工作情况及临时指定的检查事项。
  第五条 财务会计检查是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是邮电经济监督的组成部分,是《会计法》赋予的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是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
  财务会计检查是从检查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为主要方法所进行的现场全面检查。检查凭证、帐簿,必须与检查实物相结合,可采用顺查法和逆查法对凭证、帐簿进行普查和抽查。
  第六条 在财务会计检查工作中,对能认真完成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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