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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卫星数据通信业务(VSAT(V-NET)专线电路)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卫星数据通信业务
 〔VSAT(V—NET)专线电路〕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10月19日)


  根据邮电部邮部(1990)529号文“关于印发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业务资费表”的资费标准,考虑到美国VSI公司的V—NET系统与邮部(1990)529号文中所提的VSAT(PES)系统在技术上的不同特点,现制定卫星VSAT(V—NET)专线电路月租费的标准(见附件),经国家物价局同意,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V—NET系统资费表

  一、小站信道收费(专线电路月租费)
   码 率 月 通 信 费
   2.4Kb/s 2200元
   4.8Kb/s 3600元
   9.6Kb/s 4400元
  二、广播型电路通信费
  广播型用户小站只收不发,不收取通信费。主站的通信费则按专线电路资费加倍收取。即:
   码 率 月 通 信 费
   2.4Kb/s 4400元
   4.8Kb/s 7200元
   9.6Kb/s 8800元
  三、小站代维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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