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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国内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管理暂行规定

国内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2日 邮电部)

  一、总则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邮电部负责民用卫星通信的行业管理,即负责管理用于国内民用卫星通信的国内、国际和区域卫星转发器。
  (二)国内民用卫星通信是指除军用以外,在公众网和专用网内,利用通信卫星进行报话、数据、传真、电视、广播(包括双向和单向)的通信。
  (三)国内民用通信卫星是指用于民用通信的各频段的同步卫星和极轨卫星。
  (四)国内民用卫星通信的业务范围为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和可传简短信息的无线电定位业务。
  二、民用卫星转发器的管理
  (一)邮电部根据国内各用户(即申请和使用民用卫星转发器的单位)对卫星转发器的需求,负责进行统筹安排,提出民用通信卫星的发展计划(包括向国际上卫星拥有者租、购卫星转发器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用户需使用卫星转发器时,应向邮电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邮电部负责对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资源进行统筹安排。
  (三)邮电部指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负责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的具体管理事务,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转发器的管理和对用户的服务工作。
  三、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的租、购和借用
  (一)使用民用卫星转发器应首先立足于国内,充分利用国内通信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国内卫星转发器不能满足需求时,经用户申请,由邮电部统一归口办理向国外的卫星拥有者租、购或借用卫星转发器以及安排使用等事宜。
  (二)邮电部负责归口管理国外用户租、购和借用我国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事宜。
  (三)国内卫星转发器的资费由邮电部提出报国家物价局核准后实行;国外卫星转发器的租、购费用,以与该卫星拥有者谈判达成协议的费用为准。
  (四)邮电部在收到用户向国外租、购卫星转发器的申请并收到用户拨交的第一年度的租费(如果是短期租用,用户拨交全部租费)和财务部门租用期付费的证明文件或购买转发器的全部费用后,即正式向国外办理租、购事宜。
  (五)原则上所有卫星转发器均应有偿使用;已实行无偿使用的,将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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