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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票发行和集邮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票发行和集邮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11月19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集邮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也应看到,当前我国邮票市场相当混乱,一些人将大量的资金投入邮市,在国内外出现了对我国邮票的抢购风潮,少数邮票贩子乘机哄抬价格,从中渔利。在邮电内部还有低于面值抛售邮票和在规定的发行日之前出售邮票的问题;有的人甚至利用职务之便,与邮票贩子内外勾结,为其提供货源。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邮票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了中国邮政的信誉和集邮者的利益,也腐蚀了干部职工队伍,影响了我国集邮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保证邮票发行和集邮业务的正常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堵塞漏洞,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此,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加强对邮票发行和集邮业务的管理。
  集邮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集邮业务工作既要考虑企业的自身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决不能只为赚钱而迷失方向。各管理局要加强对邮票发行和集邮业务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针对当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到管得住、管得好。所属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严肃法纪,弘扬社会主义的经营思想,对内外勾结以票谋私的问题严肃查处。
  二、减少库存、扩大销售。
  各局对发行的邮票要多设销售窗口、多投放、多出售,克服惜售思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邮票公司的库存量,在邮票发行日出售期(一年)之后,一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地市一级邮票公司的库存量,仍按原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超额储存的,一经查出,将由邮票总公司调出,另行分配。
  三、严禁截留、截转通信渠道下发的纪特邮票。
  从通信渠道下发的纪特邮票,必须按规定全部下发,合理调配到各级邮电局、所出售,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入集邮门市出售。
  四、适当增加邮票印量,保证发行。
  为了缓和纪特邮票供需紧张的矛盾,今后将适当增加每套邮票的发行数量。在生产能力不足时,适当减少发行套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调配合,努力做好邮票发行工作,保证邮票在发行日前发运到全国,按期发行。各管理局要严格按照邮政总局的邮票发行通知所规定的日期出售邮票,不得提前出售。
  要保证邮票发行计划的严肃性,已经确定的发行计划(包括选题、枚数、面值、印量、发行日期),不得随意变动。确有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应报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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