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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

机械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
 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
 (机械部机械外(1994)465号 
 1994年6月18日)

  第一条 部长、副部长或相当职级人员出国(境)事项以及邀请外国现职正部级人员来华事项,由部国际合作司拟文,报部领导签发,经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条 赴未建交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执行重要经贸、科技合作与交流任务,或在境外出席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活动,由部国际合作司拟文,经主管业务司局会签,部领导签发,报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
  第三条 我部系统被列入外交部《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名列》中的中国第一汽车集团等十二家企业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出国(境)事项,由集团拟申请报告,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并会签主管业务司后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批,部国际合作司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含任务确认件)。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出国(境)事项,由中汽总公司代部拟文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副总经理出国(境)事项,由部国际合作司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
  第四条 部机关现职司局级人员临时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司局提名,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正司(局)长由主管副部长及部长批准,副司(局)长由主管副部长批准,部直属地局级企事业单位现任正职领导人员出国(境)事项,经部国际合作司核签后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批准。
  第五条 上述以外人员因公出国(境)及下列出国(境)、外国人员来华事项,部授权国际合作司审办。
  (一)出国推销、市场调研、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订货、生产、技术合作和贸易合同规定派出的执行小组,联合设计、监造验收、实习培训技术小组,其他贸易方面的出国(境)项目等。
  (二)专业性、专题性的出国(境)考察,利用外资、促进机电产品出口、商谈经济技术合作、讲学留学、实习、进修、共同设计研究、参加国际会议等。
  (三)配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国(境)事项,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出国(境)事项的任务通知书,征得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后,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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