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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审计署驻机电部审计局经常性审计暂行办法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财务成果的真实性;
  (三)完成国家财政任务和处理经济分配关系的情况;
  (四)各项投入资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
  (五)前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对经常性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全面的审计;也可以选择几个重点部门,重点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分期分次进行。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所涉及问题务求查清查透,不留尾巴。
  第七条 对确定的经常性审计单位,驻部审计局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审计组长及成员名单。
  第八条 对经常性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由驻部审计局研究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要与经常性审计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对确定的经常性审计单位,由驻部审计局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经常到被审单位宣传开展经常性审计的目的和意义,检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内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条 经常性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基础。内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控制度进行经常的审计监督,积累审计情况,并按季向驻部审计局报送有关审计情况资料和经济动态。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二)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围绕“双增双节”,深入挖潜,提高经济效益。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专项审计监督和专题审计调查,经常向本单位领导提供信息和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三)根据上级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审计前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财务部门组织好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经常性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领导,支持内审部门的工作,经常听取内审工作情况的汇报。内审人员要参加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的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全面了解经济活动情况,并在审计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政治、政策和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内审在企事业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中的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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